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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心理諮商輔導中心 

 

全職諮商實習辦法

國立東華大學心理諮商輔導中心全職諮商實習辦法

98.3.4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3.20 101學年度第2學期心理諮商規劃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06.08 110學年度第2學期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10.05 111學年度第1學期心理諮商規劃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05.04 111學年度第2學期心理諮商規劃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符合心理師法規定具全職實習資格者實習機會,以增進其實務工作能力,培養心理諮商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目標

  1. 增進實習心理師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工作能力。
  2. 提昇實習心理師心理衡鑑工作能力。
  3. 增進實習心理師心理衛生推廣教育工作能力。
  4. 提昇實習心理師對大學院校心理諮商工作之了解。
  5. 增進實習心理師校園危機處理能力。

第三條 實習資格

  1. 招募對象:符合心理師法規定具全職實習資格者。
  2. 實習期間:全職實習時間為期一年,原則上自開始年度之71日至次年630日。

第四條 實習內容

本中心提供以下實習內容:

  1. 個別諮商:包括初談工作與危機個案協同處理。
  2. 團體諮商:每學期以帶一個團體為原則,並視實際狀況擔任觀察員。
  3. 心理評量與測驗:各式測驗之施測與解釋。
  4. 心理衛生推廣工作:包括小組討論、讀書會、電影賞析、系所班級座談、導師輔導知能研習、志工訓練等。
  5. 參與中心研究工作。
  6. 心理諮商相關行政事務。
  7. 接受個別督導及團體督導(含中心會議,每週2小時)。
  8. 中心臨時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時數達三百六十小時。

第五條 實習時段

       每週固定值班四天,每天8小時。

第六條 督導

       本中心將為實習心理師指派具心理師證照之督導。

第七條 實習紀錄

       實習期間實習心理師須依照本中心規定完成工作相關記錄與表格,包括下列項目:

    1. 個別諮商個案記錄與結案報告
    2. 初談記錄
    3. 團體方案設計
    4. 團體記錄
    5. 心理衡鑑報告
    6. 每週實習工作記錄表
    7. 期末實習心得報告
    8. 其他與心理諮商相關工作之成果報告

第八條 倫理守則

    本中心聘用實習心理師須遵守精神衛生法及心理師法之法規與專業倫理規範,並依法令規定進行通報與預警,以維護個案權益。有重大過失者,若經中心會議認定將被終止實習並通知原就讀學校實習課程教師。

第九條 實習證明書

    本中心於實習心理師實習期滿時,依據其實際實習內容與時間,授予實習證明書。

第十條 中途終止實習

    若實習心理師於實習期間的實習狀況不符合本中心期待,或本中心的實習條件不符合實習心理師之實習需求,雙方可協商終止實習。下列情況,中心得中途終止實習,並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1. 實習心理師於實習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達16小時者。

2. 實習心理師於實習期間缺班(含請假且未補班)時數達30小時者(特殊狀況另議)。

3. 經評估服務表現未具獨立完成實習內容能力、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經中心會議認定者。

4. 若因實習心理師個人重大變故或事件造成無法繼續實習工作,得由中心開立已完成實習時數之證明書。

第十一條 申請、審核、與契約

    欲至本中心全職實習者需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錄取後需與本中心簽署全職實習契約書。

第十二條 本中心實習助學金

    提供每人於實習期間每月提供實習助學金,實際金額依照每年度預算編列。

第十三條 申訴

    實習期間實習心理師如對中心會議有關其權益之措施或其他決議事件有異議者,得於知悉決議次日起至二週內提出書面申請申訴。本中心於接獲書面資料二週內,需協調實習心理師及其原就讀學校實習課教師進行三方討論與審議。

  前項申訴決議,實習心理師不得再提申訴。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之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組長及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專任心理師組成。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心理諮商規畫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