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點
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辦法
113.3.20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依教育部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為整合諮商輔導工作,以維護與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建構具和諧、關懷及支持之校園情境,營造友善與溫馨之學習環境,特設置諮商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協助規劃學生輔導工作。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或副校長兼任之,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本委員會之組成如下:校長、副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以及由校長聘請教師(含優良導師)兩名擔任之,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之。另得聘請校外諮商輔導、精神醫療等專業領域人士一至二名擔任諮詢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為下列事項:
一、統整學校各輔導單位相關資源,推動諮商輔導工作,並檢視實施成果。
二、提供輔導工作規劃之建議。
三、審議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之重要決策。
四、審議其他有關諮商輔導工作推展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